法院离婚判决书无需换成离婚证,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后,根据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而离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证件,有了离婚判决书就表明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无需再换离婚证。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由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颁发离婚证,以此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当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且该判决书生效后,就意味着婚姻关系已经在法律上解除。
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离婚证。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它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判定。无论是在国内办理户口迁移、再婚登记,还是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后续事务,离婚判决书都能够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证明。
如果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持有离婚判决书即可。在办理相关事务时,相关部门通常会认可离婚判决书的效力。例如,在办理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离婚判决书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离异,然后为其办理再婚手续,不会要求当事人将离婚判决书换成离婚证。
即使在国外,很多国家也承认中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所以,法院离婚判决书无需换成离婚证,它在证明婚姻关系解除方面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