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延期开庭后结束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根据导致延期的具体情形来判断,短则几天,长则难以预估。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延期开庭的情形多样,不同情形下延期结束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如果是因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比如当事人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那么延期时间会根据当事人的康复情况来定。若病情较轻,可能在几天到几周内康复,延期时间相对较短;但如果病情严重,康复时间可能会很长,几个月甚至更久,那么延期结束时间也就无法准确预估。
若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需要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情况简单,证据清晰,法院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如几天)作出决定,延期时间就比较短;但如果涉及复杂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等工作,延期时间可能会延长至几周。
当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时,延期时间取决于这些工作的进展。比如调取新证据,如果证据获取难度小,可能在一两周内完成;但如果证据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点,或者需要进行复杂的鉴定程序,那么延期时间可能会达到数月。
离婚案件延期开庭后结束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进展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