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没出生时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基本信息、表明自愿离婚的意愿、对未出生孩子的相关约定(如抚养费、探视权等)、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内容。
离婚协议的开头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这些信息能够准确地识别协议的主体,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身份纠纷。
要在协议中清晰地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强调是双方真实、自愿的决定,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这是离婚协议生效的重要前提。
对于未出生孩子的约定是重点内容。要明确孩子出生后的抚养权归属,一般会根据双方的意愿、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来确定。同时,要对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做出详细约定。抚养费通常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支付时间也应明确,比如每月的具体日期。探视权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财产分割方面,要详细列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并明确每一项财产的归属。对于房产,要写明房屋的地址、产权情况、如何分割等;对于车辆,要写明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等信息以及归属。
债务处理同样重要。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及双方对债务的分担方式。避免在离婚后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
协议的结尾要有双方的签名和日期。签名要确保是本人亲自签署,日期要准确记录签订协议的时间。这样一份完整的孩子没出生时的离婚协议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