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要求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所以不构成累犯。对新罪将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进行量刑。
需要明确累犯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表明累犯的构成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中关键的一点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新罪。
来看缓刑的性质。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中“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素。
当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时,由于不构成累犯,司法机关会对新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的处理。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各种因素。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例如,如果新罪是盗窃罪,会根据盗窃的金额、手段、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按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综上所述,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新罪将依据其自身的犯罪情况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