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在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举行听证的时间要求、笔录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听证主要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启动方式不同。行政许可听证有主动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方式。主动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依申请听证是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听证一般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的时间要求不同。行政许可听证中,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听证中,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笔录效力不同。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具有案卷排他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只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考,并非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