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庭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则由双方分担。部分离婚案件中,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比例。
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规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相关程序,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一个必要步骤,只有预交了费用,法院才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和审理。
通常情况下,案件审理终结后,诉讼费的负担会根据判决结果来确定。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完全败诉,那么就由败诉方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例如,在某些离婚案件中,一方的诉求完全不合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时该方就会被判定为败诉方,需要承担全部诉讼费。
很多离婚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可能都存在一定的责任或者诉求都部分得到了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来决定分担诉讼费用。比如,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双方都有一定的合理主张,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然后确定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离婚案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那么诉讼费用的承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就诉讼费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会减半收取。离婚法庭诉讼费的承担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