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非对应特定罪名,刑法中多个罪名都可能适用该刑罚,只要犯罪行为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但又存在一些从宽情节,就有可能被判处死缓。
在我国刑法体系里,许多严重犯罪都可能涉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这一刑罚主要针对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原本应判处死刑,但又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
在暴力犯罪领域,像故意杀人罪,当犯罪人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等,若存在一些可以酌情从宽的情节,例如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犯罪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等,就可能被判处死缓。再如抢劫罪,若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次抢劫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同时又有从宽因素,也可能适用死缓。
经济犯罪方面,贪污罪和受贿罪也可能出现死缓判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等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本应判处死刑,但如果犯罪人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可能被判处死缓,同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还可能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毒品犯罪也是如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达到数量大等严重情节的,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能判处死缓。判处死缓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而不是由特定罪名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