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残疾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处理。若残疾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可选择诉讼离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处理残疾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时,有不同的途径可供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若有子女)、债务分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即便残疾方起初不同意离婚,但经过协商沟通后愿意离婚,那么双方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登记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残疾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判决。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是否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对于残疾一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会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并不影响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是否准予离婚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