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释放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一系列手续,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决定逮捕的人以及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均应在发现其无罪时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在押的被告人,如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
在我国,无罪释放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情况下的无罪释放手续有所不同。
对于被拘留的人,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其无罪,应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者不存在犯罪事实,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对于被逮捕的人,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还是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一旦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在审判阶段,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这是为了避免被告人因错误的羁押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直接判决宣告无罪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
无罪释放手续的办理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