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精神损失费需要能够证明侵权事实、精神损害后果以及两者因果关系的资料,可能涉及身份证明、侵权证据、损害后果证据、因果关系证据、赔偿依据等方面的材料。
身份证明资料是基础,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这些资料能明确索赔主体的身份信息,是启动索赔程序的必要前提。
侵权行为证据是关键部分。如果是因交通事故索要精神损失费,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能确定事故的责任划分,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医疗事故的话,要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若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精神损害,需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此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引发侵权。
精神损害后果证据用于证明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精神造成的伤害程度。医院的诊断证明是重要依据,医生可对伤者的精神状态进行诊断和评估。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也很有说服力,专业人员能通过专业方法和标准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量化和分析。当事人的病历、诊疗记录等也可以反映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方面的症状和治疗情况。
因果关系证据要证明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比如相关的证人证言,目睹事件发生过程的证人可以描述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的精神状态变化。监控视频若能记录侵权行为发生的全过程以及当事人当时的反应,也能有力地证明因果关系。
赔偿依据资料主要涉及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收入证明可以证明当事人因精神损害导致的工作收入减少情况。相关的费用票据,如心理咨询费用发票、治疗精神疾病的医药费用发票等,能明确当事人为治疗精神损害所支出的实际费用,为精神损失费的索要提供具体的金额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