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方一般情况下只需缴纳印花税,在特殊的股权收购情形中可能涉及承担被转让企业未缴纳的相关税费。
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对于股权受让方所涉及的税款缴纳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印花税:这是股权受让方最常见需要缴纳的税种。根据相关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也就是说,股权受让方和转让方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例如,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乙,那么甲乙双方都需要各自缴纳印花税1000000×0.05% = 500元。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不考虑转让方是否盈利等其他因素。
特殊情况下承担被转让企业未缴税费:在一些特殊的股权收购情形中,比如在收购方对被收购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式的股权收购时,如果被转让企业存在未缴纳的相关税费,并且在收购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这些税费,那么受让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不过这种情况并非是因为受让股权这一行为本身直接产生的纳税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受让方通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般是由股权的转让方根据转让所得来缴纳。转让方为企业的,转让股权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受让方在正常情况下主要的纳税义务就是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