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探视权内容主要涵盖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还包括与子女进行情感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变更。
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时间:这是探视权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探望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在周末的某一天;也可以是每月探望若干天等。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确定时间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学习、生活安排以及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状况等因素,以保障探望行为既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又能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足够的时间与孩子相处。
探望方式: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看望式探望,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看望子女,这种方式时间较短,一般不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秩序。 还可以是逗留式探望,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接走,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共同生活,比如在节假日期间将孩子接回家中居住几天。逗留式探望能让父母与子女有更充分的交流和相处时间,增进彼此的感情。
探望地点:可以是直接抚养方的住所,也可以是孩子的学校、公园等公共场所。选择合适的地点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和安全,保障孩子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环境中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见面。
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等,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同时,随着孩子的成长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探视权的内容如时间、方式等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进行变更,以更好地适应孩子的发展和各方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