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和不公证主要在证明力、公信力、审查监督以及心理保障等方面存在区别。公证后的离婚协议证明力更强,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纠纷,但不公证的离婚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从证明力角度来看。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其证明力相对更高。公证机构作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法院一般会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而未公证的离婚协议,其证明力主要依赖于协议本身的合法性和双方的签字确认。在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公信力方面。公证赋予了离婚协议更强的公信力。因为公证机构遵循严格的公证程序和规范,对协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这使得公证后的离婚协议在社会上更容易被认可和接受。相比之下,不公证的离婚协议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其公信力主要基于双方的诚信和约定,外界对其内容和签订过程的了解和信任程度较低。
审查监督机制不同。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公证员会对协议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这种审查监督有助于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而不进行公证的离婚协议,主要由双方自行起草和协商,缺乏专业机构的审查监督,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漏洞。
心理保障上有差异。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办理离婚协议公证能带来更强的心理保障。他们认为经过公证的协议更加可靠,能够有效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不确定性。而不公证的离婚协议,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缺乏外部权威机构的确认而存在一定的担忧和疑虑。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否公证,只要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