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了以后,需要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在该期限内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想离婚需重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在申请发给离婚证时,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相关材料。一般而言,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也需要按要求准备。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等。如果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后,如果双方仍然决定离婚,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相关程序。如果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争议,无法通过协议离婚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