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离婚需要的证明材料包括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或物业证明、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等。
在法律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为了证明分居事实,以下是一些常见且有效的证明材料。
分居协议: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分居协议,那这是最直接证明分居的材料。协议中应明确分居的起始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租房合同:一方在外租房居住的合同,能证明其居住地点与另一方分开。合同上的租赁时间、地址等信息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分居的情况。同时,支付租金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也能作为辅助证明。
居委会或物业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对小区居民的居住情况有一定了解。他们出具的证明能证实夫妻双方是否分开居住,其证明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证人证言:邻居、朋友等了解情况的人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人需能够清晰陈述所了解的夫妻分居的事实,包括分居的时间、状态等。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
通信记录:夫妻之间关于分居事宜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通信内容,能够反映双方分居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这些记录需要保留原始载体,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他材料: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记录,不同的缴费地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分居的事实。在收集证明材料时,应尽量提供多种类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加证明分居事实的可信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