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孩子上户口做笔录时,通常会询问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孩子的具体过程、孩子的情况以及收养家庭的抚养能力等方面问题。
关于收养人基本情况的询问。这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现居住地址等。了解这些信息是为了确认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例如,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通过对基本情况的询问,可以初步判断收养人是否具备这些条件。
关于收养孩子具体过程的问题。会问到收养人是如何得知这个孩子的,孩子的来源是哪里。比如是通过正规的收养机构,还是亲戚朋友介绍等。如果是从其他渠道获得,会进一步询问是否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经过了合法的送养程序。例如,送养人是否符合送养条件,送养是否是其真实意愿等。同时,还会询问收养的时间、地点等细节,以确保收养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关于孩子情况的询问。包括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健康状况等。了解孩子的健康状况对于判断收养人是否有能力抚养孩子至关重要。如果孩子有严重的疾病或残疾,收养人需要有相应的经济和医疗条件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治疗。
关于收养家庭抚养能力的问题。会询问收养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条件等。这是为了确保收养人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成长条件。例如,收养人有稳定的工作和足够的收入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还可能会询问收养人家庭成员对收养孩子的态度,以保证孩子在家庭中能够感受到关爱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