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欺诈和胁迫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主观故意、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影响等方面。欺诈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胁迫则是以威胁、强迫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从行为方式来看,欺诈通常表现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比如在协议离婚时,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告知对方自己名下没有多少存款或者房产等情况,让对方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作出错误的判断。而胁迫行为则是通过威胁、强迫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常见的如以伤害对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名誉等相威胁,迫使对方同意离婚协议中的某些条款。
主观故意方面,欺诈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是希望通过虚假信息误导对方,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往往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获取更多利益。而胁迫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是利用对方的恐惧心理,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签订离婚协议,其重点在于通过强制手段让对方屈服。
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欺诈是使当事人在认识上出现偏差,从而在看似自愿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但实际上这种意思表示并非基于真实的情况。例如受欺诈方以为财产状况就是对方所说的那样,才同意了财产分割方案。而胁迫是使当事人因恐惧而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一种被迫的状态下签订离婚协议。
在法律后果上,虽然因欺诈和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都可能被撤销,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者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要求也存在差异。对于欺诈行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以及自己因该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对于胁迫行为,则要证明对方实施了威胁、强迫等行为且自己是因恐惧而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