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险离婚时财产分割需根据保险类型、保费来源等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若为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可能需要分割现金价值;若为个人财产投保且保费未用共同财产缴纳,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不分割;若为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如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重疾险等,分割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的保险,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财产保险
如果是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保险,比如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在离婚时,若保险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可协商将保险单转让,获得保险单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通常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计算。例如,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为家庭房屋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离婚时该保险还有一定的现金价值,那么获得保险单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获得了保险金,该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二、人寿保险
1. 以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若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在离婚时有几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退保,退保后获得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退保可能会有较大损失。另一种是继续保留保险合同,由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比如,丈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丈夫给予一定的补偿。
2. 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这种情况下,通常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保险合同一般继续有效,不进行分割。不过,若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考虑这一因素,适当调整其他财产的分配。
三、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
像分红型保险、万能险等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若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其收益和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对保险的现金价值和已获得的收益进行分割。例如,夫妻共同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每年有一定的分红,离婚时不仅要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已获得的分红也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婚内保险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