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调解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公诉案件,流程包括告知可以和解、听取意见、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等步骤。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进行调解一般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符合上述可以和解的条件,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和解。检察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和解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诉求,以及是否自愿进行和解。
若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检察院会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在这个过程中,会明确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比如赔偿的金额、方式,赔礼道歉的形式等,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之后,检察院会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双方是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和解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只有在确认和解合法、自愿的情况下,才会认可和解的效力。
检察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和双方和解的情况,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通过这样的调解流程,既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相应的赔偿和精神抚慰,又能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同时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