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并非新规定,这一规定由来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范畴,所以一直以来财务负责人都不能担任监事。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明确的角色划分和职责设定。监事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其监督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像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等工作。财务负责人掌管着公司的财务大权,在公司的资金运作、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决策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允许财务负责人同时担任监事,就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这种情况违背了基本的监督制衡原则,会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无法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早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就已经清晰地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一规则。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证了监督职能的独立和公正。所以,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并不是新规定,而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并严格执行的法律要求,对于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