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时离婚,男方并非必然要给予补偿金。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女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可能需给予适当帮助;关于胎儿出生后的费用,男方需承担相应抚养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如果男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抚慰。
如果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活困难通常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
对于女方腹中胎儿,若胎儿顺利出生,男方作为孩子的父亲,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