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在《刑法》中对应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犯此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这一确切罪名,与之相关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构成要件
此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判断标准。例如,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由于实际对应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其立案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经济损失标准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例如,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失职导致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直接造成公司资金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
2、单位运营影响标准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比如国有工厂的负责人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工厂长期停产,时间超过一年,就符合该立案情形。造成国有公司、企业停产、停业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也在立案考虑范围内。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也可能立案。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对应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渎职罪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活动。
3、客观方面不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主要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涵盖了各种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理、立案标准以及与渎职罪的区别等内容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标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许多与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相关的问题,比如不同罪名之间的竞合如何处理,犯罪行为中的从轻、减轻情节如何认定等。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专业律师会为您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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