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认为事故交警处理不公平,可通过申请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情况,可以申请复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这是一种相对便捷且直接的救济途径,能够让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其次,如果对交警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认为不公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会对交警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
最后,还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交警处理事故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若法院认定交警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等。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操作,确保救济途径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