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并非法律术语,一般指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若在此之后,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分开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自行分开即可,但可能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有不同的界定情况。在过去,非婚同居被称为“非法同居”,但现在法律已不再使用该表述。
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具有婚姻的效力。如果双方要结束这种关系,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其中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裁决。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直接分开即可。不过,在分开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双方在同居期间可能共同生育了子女,那么就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同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可能也会有共同财产,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总之,不同情况下处理所谓“非法同居”关系的方式不同,关键是要准确判断双方关系的性质,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