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非动车组列车的普通列车硬座、硬卧,以及长途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回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在交通出行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促使失信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信用体系。
铁路运输方面,失信人不能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及以上座位、软卧等。高铁和动车的一等座、特等座以及商务座通常提供更舒适的环境和更高端的服务,但这些属于较高消费,是失信人被限制消费的范围。软卧同样具有相对较好的舒适性和私密性,也在限制之列。而普通列车的硬座和硬卧属于基本的出行选择,未被限制。硬座是普通列车最基本的坐席,硬卧是普通的卧铺席别,能够满足基本的出行需求,所以可以乘坐。
公路运输方面,失信人可以选择长途大巴出行。长途大巴是常见的公路客运方式,提供了不同城市之间的中长途运输服务,适合大多数人出行,其价格相对较为亲民,属于基本的出行交通工具,所以不在限制范围内。
航空运输方面,失信人被限制乘坐飞机。飞机是一种快速、便捷的长途交通工具,但乘坐飞机的费用相对较高,属于非基本的出行方式,因此被纳入限制范围。
总之,失信人在选择回家的交通工具时,应遵守相关限制规定,选择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同时,建议失信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以便早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恢复正常的消费和出行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