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关系第三者不能起诉男方离婚。离婚诉讼的提起主体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即夫妻双方,第三者并非婚姻关系的主体,不具备起诉男方离婚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只有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才是离婚诉讼的适格主体。
第三者是指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其与该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从法律程序角度来看,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等,而第三者显然无法提供自己与男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从法律保护的权益角度分析,法律旨在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以及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益。婚姻关系一旦成立,夫妻双方基于婚姻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离婚诉讼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以及相关权益进行处理的途径。第三者的介入本身违反了公序良俗,法律不会赋予其通过诉讼来干预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权利。
如果第三者与男方之间存在财产纠纷、人身损害等其他法律问题,第三者可以基于相应的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就这些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与起诉男方离婚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程序。婚外关系第三者不能起诉男方离婚。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