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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钱对方不承认该怎么办

2025-11-19 21: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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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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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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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钱对方不承认时,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若证据充足,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此时要积极收集补充证据。

在起诉欠钱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证据是关键。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需要提供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常见的证据类型有以下几种。

书证,比如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借条是最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上面通常会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转账记录能证明资金的流向,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流水可以清晰显示转账的时间、金额和对方账户等信息,这对证明借款事实有重要作用。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如果借款时没有借条,但有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也可以作为证据。聊天记录要保证完整性,不能断章取义;通话录音要清晰可辨,能明确体现借款的事实。

证人证言也有一定作用。如果借款时有第三人在场,该第三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若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清晰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即使对方不承认,法院也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但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此时,债权人不能放弃,可以继续收集证据,比如与对方再次沟通并保留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让对方补写借条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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