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债务一方死了,债务的偿还需根据债务性质来确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为去世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责偿还。
首先要明确债务的性质,这是确定偿还主体的关键。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二婚中的一方死亡时,对于这类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用于共同居住,这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需要继续偿还剩余的贷款。
个人债务的情况:如果债务是去世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其在婚前的个人借款,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对于这种个人债务,由其遗产来进行偿还。如果有继承人继承了去世一方的遗产,那么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例如,去世一方生前因个人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其名下有一套房产被继承人继承,那么继承人需要在该房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婚债务一方死亡后债务的偿还问题,要综合考虑债务性质以及遗产继承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偿还主体和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