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应去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去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也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一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甲和乙是夫妻,甲想起诉离婚,乙的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乙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甲就应该去B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特殊管辖情况: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的配偶乙在国外,甲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确定具体的起诉法院时,还需要考虑级别管辖的问题,离婚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案件涉及重大涉外因素、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等情况,可能会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离婚前,要准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