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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领证事实婚姻怎么处理的

2025-11-18 16: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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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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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领证的事实婚姻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法律规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婚姻关系,双方享有和承担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方面,都按照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在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继承方面,同居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关系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对于不领证的事实婚姻,要根据具体的时间和情况来确定其法律性质和处理方式。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男女双方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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