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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立案流程

2025-11-18 1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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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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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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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立案流程主要包括受案、初查、立案决定等环节。先接受案件,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展初查工作,最后根据初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受案是经侦大队立案流程的起始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经侦大队报案或举报。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初查是在受案之后的重要步骤。经侦大队会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初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通过初查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于合同诈骗案件,会调查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的流向等情况。

立案决定是关键环节。经过初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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