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精神损失费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处理。若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支付,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当涉及到精神损失费的支付问题时,如果一方拒绝支付,会有一系列的处理方式。双方可以尝试进行协商。毕竟曾经有过婚姻关系,通过友好的沟通,可能让对方认识到支付精神损失费是其应尽的义务,从而主动支付。这种方式成本较低,也有利于双方在离婚后保持相对平和的关系。
若协商不成,还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比如找双方都信任的亲朋好友从中斡旋,或者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和情理,劝说拒绝支付的一方履行义务。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主张精神损失费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包括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符合支付精神损失费的法定情形以及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拒绝支付的一方需要支付精神损失费,而该方仍然拒不支付,那么胜诉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不仅会对其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所以,在离婚后,一方若被判定需支付精神损失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及时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