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事项的决定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委托鉴定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时,卫生行政部门有一定主导权;法院委托鉴定时,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来决定。明确鉴定事项对准确查明医疗纠纷事实至关重要。
医疗纠纷鉴定事项的决定主体并不是单一固定的,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1、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鉴定
当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协商一致,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鉴定事项通常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双方会根据纠纷的核心问题,比如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共同拟定需要鉴定的具体事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使鉴定更贴合纠纷实际情况。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若医疗纠纷经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并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会在一定程度上主导鉴定事项的确定。卫生行政部门会结合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定鉴定事项。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纠纷处理,保障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在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鉴定事项。法院会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以确保鉴定事项能够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关键依据。

双方协商确定医疗纠纷鉴定事项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1、增强双方参与感和认同感
当医患双方共同参与鉴定事项的确定过程时,会让双方都觉得自己的意见得到了充分尊重。这有助于增强双方对鉴定结果的认同感,减少后续对鉴定结果的质疑和争议。
2、提高鉴定的针对性
由于双方最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焦点,通过协商确定的鉴定事项能够更精准地针对纠纷核心问题。这样可以避免鉴定事项的盲目性和宽泛性,提高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3、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
协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沟通和交流的过程,双方在协商鉴定事项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这有助于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为纠纷的和谐解决创造良好的氛围。
法院在确定医疗纠纷鉴定事项时,遵循一定的原则。
1、以案件审理需要为导向
法院的首要任务是公正审理案件,因此鉴定事项的确定必须紧密围绕案件审理的需要。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以及已有的证据情况,确定能够对案件事实认定起到关键作用的鉴定事项。
2、遵循法定程序
法院在确定鉴定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双方充分表达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机会。同时,鉴定事项的确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兼顾公平公正
法院要确保鉴定事项的确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诉求,以保证鉴定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事实。
医疗纠纷鉴定事项的决定主体和方式各有特点和适用情形。不同的决定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更好地保障鉴定事项确定的合理性?如果对鉴定事项的确定有异议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如果您在医疗纠纷鉴定事项方面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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