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已转让的房屋,租金支付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若转让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通常应向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可延续原租赁合同约定或与新所有权人协商确定。
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有效。
当房屋转让时,转让双方可能会对租金的收取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例如,转让双方可能约定在某个特定时间点之前的租金归原所有权人,之后的租金归新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按照该约定的时间节点分别向不同的所有权人支付租金。
如果转让双方没有关于租金收取的特别约定,那么自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承租人就应当向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关于租金的支付方式,通常可以延续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比如原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到原房东指定账户,在房屋转让后,承租人可以与新房东协商,继续按照这种方式将租金支付到新房东指定的账户。
若新房东希望变更支付方式,例如要求通过线上支付平台支付,那么承租人可以与新房东进行沟通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新的支付方式支付租金。同时,为了避免纠纷,无论是延续原支付方式还是变更支付方式,承租人与新房东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租金支付的相关事宜,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收款账户等信息。这样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