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中,介绍人定罪情况需依具体情形判定。若介绍人明知诈骗仍参与,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若不知情则通常不构成犯罪。若介绍人从中获利且获利方式与诈骗行为关联密切,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此外,介绍人在诈骗中作用大小、主观故意程度等都会影响定罪。若介绍人仅起辅助作用,处罚可能相对较轻;若积极参与策划等,处罚可能较重。
在诈骗案里,介绍人定罪并非一概而论,要依据其具体行为和主观状态来判定。
1、构成诈骗罪共犯
如果介绍人明知对方实施诈骗行为,却依然为其介绍他人,参与到诈骗活动中,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例如,张三知道李四在进行网络诈骗,还将王五介绍给李四,导致王五受骗,张三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因为其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诈骗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不构成犯罪
若介绍人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只是单纯地进行介绍,没有主观上的故意,那么通常不构成犯罪。比如,赵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孙七介绍给周八合作业务,而周八实际上是诈骗分子,赵六就不构成犯罪。
3、获利情况影响定罪
如果介绍人在介绍过程中获得了利益,且该获利方式与诈骗行为有密切关联,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例如,介绍人从诈骗所得中按比例提成,这种获利行为表明其可能知晓诈骗活动并参与其中。

判定诈骗案介绍人是否构成共犯,有多个重要标准。
1、主观故意
介绍人必须明知对方实施诈骗行为,却仍然积极参与或提供帮助。比如,介绍人在与诈骗分子的交流中,了解到其诈骗计划,却未阻止反而继续介绍他人,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2、客观行为
介绍人实施了对诈骗活动有帮助的行为,如介绍潜在的被害人、提供相关信息等。例如,介绍人向诈骗分子提供了某单位员工的联系方式,方便诈骗分子实施诈骗。
3、与诈骗结果的关联性
介绍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介绍人的介绍行为,被害人可能不会陷入诈骗陷阱。比如,因为介绍人的介绍,被害人与诈骗分子接触并遭受损失。
当诈骗案介绍人被定罪后,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1、在犯罪中的作用
若介绍人仅起到辅助作用,如只是简单介绍,未参与诈骗的策划和实施,处罚可能相对较轻。相反,如果介绍人积极参与诈骗的策划、组织等环节,处罚可能较重。
2、获利金额
介绍人获利越多,量刑可能越重。获利金额反映了其在诈骗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和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程度。
3、主观故意程度
介绍人主观故意越明显、越恶劣,量刑也会相应加重。比如,介绍人明知诈骗行为会给被害人带来巨大损失,却依然积极促成,这种情况下量刑会更重。
综上所述,诈骗案介绍人定罪情况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生活中可能还存在介绍人在诈骗过程中中途退出该如何认定、介绍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介绍他人是否构成犯罪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疑问,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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